三、《细则》中对修改前的《
商标法》规定的事项进行解释、界定的规定,若《
商标法》中对该事项仍有相同内容的规定的,应继续视为对该事项的解释、界定。如
《细则》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对《
商标法》第
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解释。
四、办理商标注册、异议、转让、续展、变更、复审等商标注册事宜时,依
《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办理商标注册事项变更,应适用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应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五、《
商标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应当按照《
商标法》的规定执行;《
商标法》仅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作出规定而未规定相应处罚幅度(如罚款幅度)的,处罚幅度可以参照
《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违反《
商标法》第
四十条规定的,适用
《细则》第
三十五条、第三十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