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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适度控制近海捕捞,压缩传统渔业资源的捕捞强度。严格限制滨海采砂。
  (三)生态退耕与基本农田保护
  以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为重点,搞好生态退耕。大江大河两岸及其他生态脆弱地区的陡坡耕地要尽快全部退耕,对陡坡耕地和过度开垦、围垦的地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还湖,对缓坡耕地,要积极采用“坡改梯”和改进耕作技术,减少水土流失。积极开展防沙治沙。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取土、建房、挖塘养鱼等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国家建设重大项目必须占用的基本农田,必须按质按量予以补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要严格依法监管,稳定面积,提高质量。
  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和复垦,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土地整理要与村庄改造、小城镇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注重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严格控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行,决不允许出现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努力改善矿山生态环境,逐步建立环保型矿业。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必须研究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照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监督、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的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进管理措施。
  大力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加快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矿山开发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水源枯竭、水质恶化等环境问题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治理。
  (五)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按照大流域和地下水系统开展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加强西北鄂尔多斯、河西走廊、塔里木盆地、准噶尔、柴达木盆地和西南岩溶石山地区地下水勘查评价,结合重要抽水城市、重点农业开发区及严重干旱地区,特别是北方严重干旱缺水地区的需要,开展地下水勘查和开发利用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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