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
3.是否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
4.是否有效实施了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的管理;
5.所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相应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6.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7、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和失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安装单位、防腐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安装单位、防腐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安装资格和资质;
2.安装单位是否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5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保证师、专业工程师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配套,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并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5.在焊接管理制度、焊接工艺评定、焊接作业指导书、持证焊工及持证项目等方面是否满足安装要求;
6.是否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7.是否按设计及标准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或本单位所购材料等进行检验;
8.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压力管道安装工程进行各种检验与试验,对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是否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9.是否有违规分包、转包压力管道安装工程行为;
10.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是否在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是否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2.是否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5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监理机构的专业人员是否配套,是否责任落实;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4.是否全面、有效地履行监理责任;
5.是否制定并认真实施监理计划;
6.现场采用的监理方式是否合理可行,监理人员是否及时到位;
7.是否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进行分项工程(工序)验收;
8.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现象及发生的质量事故,是否及时督促和配合其他相关单位整改处理;
9.监理单位有无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10.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检测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是否按检验单位资格等级及许可的经营范围承揽任务,是否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业务;
2.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检测专业配套,结构合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并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4.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是否制定并认真实施检测计划;
5.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及时、准确;
6.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压力管道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重点是在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中对安全质量有影响的活动及其结果。主要内容应包括:
1.管道元件及焊接材料的材质确认;
2.管道焊接或其他固定连接和可拆卸连接装配质量;
3.影响管道热补偿和热传导的支承件安装质量;
4.管道防腐质量;
5.管道焊接、防腐质量检验检测质量;
6.管道附属设施和设备安装质量;
7.管道穿跨越、隐蔽工程等重要项目安装质量;
8.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工业管道为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下同);
9.管道通球、扫线、干燥;
10.管道的单体试验及整体试运行;
11.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
上述所列内容是对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的基本要求,如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经监督检验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