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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进出境检验检疫中检出的、境内外发生的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
  (二)截获非法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违规事件;
  (三)出口产品被输入方检出病虫害或有毒有害物质;
  (四)输入国家或地区对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采取新的检验检疫政策;
  (五)与动植物检验检疫有关的可造成经济、社会和生态方面危害的信息。
  第六条 风险预警信息可从以下渠道获得:
  (一)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F)、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秘书处、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国际组织;
  (三)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
  (四)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消费者;
  (五)国内外学术刊物、文献资料、国际交流、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六)其他与动植物及其产品有关的各种渠道。
  第七条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负责组织和协调风险预警信息收集、整理、汇总、筛选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收集风险预警信息,对风险预警信息进行初步整理和分析,提出建议,上报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重大的或突发的风险预警信息应在24小时内上报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其他风险预警信息可在1周内上报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国际动物疫情的收集、翻译和整理,动植物检疫实验所负责对国际植物疫情的收集、翻译和整理。
  第九条 鼓励任何单位和或个人将获得的信息向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或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三章 风险分析

  第十条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根据收集到的风险预警信息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风险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风险分析依据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准则和中国风险分析程序进行。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风险分析分别依据《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办法》和《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提出风险警示通报或快速反应措施,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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