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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
 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2年3月20日 国质检动[2002]8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附件:  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出入境(含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细则所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是指为使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受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本细则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对象是指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携带的可能对人体健康、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虫害、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统一管理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第二章 风险预警信息收集

  第五条 风险预警信息是指与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化学物质残留、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生物毒质等有毒有害物质(以下简称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有关的信息及检验检疫中发现的可能引起危害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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