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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2002年2月28日 国质检检[2002]4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检联[2001]192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许可证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

附件: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检联[2001]192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入境验证商品目录》(海关监管条件为C)的进口民用商品口岸验证工作。
  第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审核贸易关系人、代理人提供的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进口许可制度的许可证明文件(以下简称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许可证明文件真伪的查询网址为:www.cqc.com.cn。
  第四条 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对已获相应的进口许可制度许可的验证商品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入境验证产品”字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第五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并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确定具体重点商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检测的验证商品的总批次为全年批量的3%~5%。抽查检测商品验证的内容为:相关文件审核、标志核查、型号规格确认、实物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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