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2年3月1日 国质检卫[2002]4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以下简称卫检快速反应)管理。
本细则所称“卫检快速反应”是指我国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而依法采取的卫生检疫处理措施和预防性安全措施。
本细则中风险预警与卫检快速反应的内容包括风险预警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等。
第三条 本细则中卫检快速反应涉及的对象和范围包括:
(一)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二)传染病传播媒介;
(三)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
(四)废旧物品、特殊物品;
(五)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六)入境交通工具上的垃圾、污水、压舱水等;
(七)其他卫检快速反应有关的具有流行病学意义的事件。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卫检快速反应工作,卫生检疫监管司(以下简称卫生司)具体组织实施,卫检快速反应办公室设在卫生司(办公室分工见附一),负责卫检快速反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监管)处负责所辖地区的卫检快速反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