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3月27日 国质检卫[2002]8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对国境口岸和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卫生监督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现将《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附件: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境口岸和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并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以下简称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的管理。
第三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依据
国境卫生检疫法、
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及相关卫生法规的规定,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口岸及其相关设施,出入境货物、集装箱及其储存、加工场地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第四条 国家口岸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口岸地区环境和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卫生状况以及啮齿动物、病媒昆虫进行监测,并对其控制措施和卫生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二)对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上供应的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进行卫生监督;
(三)监督在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上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指导有关部门对垃圾、废物、污水、粪便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参加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扩散、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有害人体健康的事故和疫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样、取证、索取有关资料,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交通工具上所发现的疫情;
(六)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