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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当加强对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人员的管理,对业务人员脱离系统进行居民个人因私售汇操作情节严重的,外汇局可以暂停或终止该银行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三十五条 当系统出现故障时,由外汇局正式通知银行启动业务应急方案。启动业务应急方案期间外汇局可以在每个地区指定一家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因私购汇业务。恢复系统后外汇局应正式通知各银行恢复系统运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细则相有抵触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1、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
  2、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略)
  3、报表样式(略)

附件1: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

  一、网络结构
  1.1 商业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数据中心。
  1.2 商业银行总行或数据中心从外汇局设置的一个或几个接入点接入“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
  二、互联协议
  2.1 链路层:采用PPP协议,或者HDLC协议。
  2.2 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
  三、互联编址原则
  3.1 各银行联接到外汇局“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
  四、网络可靠性
  4.1 商业银行必须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
  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ISDN或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
  4.2 对办理个人购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50家(暂定)的商业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同路径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路径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
  4.3 商业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
  4.4 商业银行有义务与外汇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外汇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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