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居民个人因私出境定居购汇,只能在首次出境前办理;居民个人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因私购汇,只能因境外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时办理。
第十八条 个人购汇系统以居民身份证作为个人身份的唯一标识。没有身份证的居民个人(如军官、警官、16岁以下儿童)办理购汇时,应当提供军官证、警官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银行须按统一编码规则编码后录入系统。如身份证及编码出现重复,须由银行报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能办理。
第十九条 居民个人办理因私购汇时,根据相关费用证明购汇,金额在下列规定限额以内的,可以持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一)旅游: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下同);港澳游:1000美元(含1000美元,下同);
(二)朝觐: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三)探亲会亲: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
(四)境外就医: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
(五)自费留学:大学预科以上(含预交保证金)每学年等值20000美元;大学预科以下等值2000美元。
(六)商务考察: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
(七)被聘工作: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八)缴纳国际组织会费:等值2000美元;
(九)境外邮购:等值1000美元;
(十)出境定居: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十一)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值1000美元;
(十二)国际交流: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十三)境外培训: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十四)其它:等值1000美元;
第二十条 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因私购汇,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限额减半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居民个人因私购汇,购汇金额在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向外汇局申请的,外汇局审核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误后,应当向居民个人核发核准件,同时,在系统中登录。外汇局的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