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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居民个人因私出境定居购汇,只能在首次出境前办理;居民个人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因私购汇,只能因境外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时办理。
  第十八条 个人购汇系统以居民身份证作为个人身份的唯一标识。没有身份证的居民个人(如军官、警官、16岁以下儿童)办理购汇时,应当提供军官证、警官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银行须按统一编码规则编码后录入系统。如身份证及编码出现重复,须由银行报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能办理。
  第十九条 居民个人办理因私购汇时,根据相关费用证明购汇,金额在下列规定限额以内的,可以持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一)旅游: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下同);港澳游:1000美元(含1000美元,下同);
  (二)朝觐: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三)探亲会亲: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
  (四)境外就医: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
  (五)自费留学:大学预科以上(含预交保证金)每学年等值20000美元;大学预科以下等值2000美元。
  (六)商务考察: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
  (七)被聘工作: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八)缴纳国际组织会费:等值2000美元;
  (九)境外邮购:等值1000美元;
  (十)出境定居: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十一)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值1000美元;
  (十二)国际交流: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十三)境外培训: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1000美元;
  (十四)其它:等值1000美元;
  第二十条 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因私购汇,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限额减半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居民个人因私购汇,购汇金额在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向外汇局申请的,外汇局审核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误后,应当向居民个人核发核准件,同时,在系统中登录。外汇局的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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