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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八、试点地区外汇局和试点银行收到文件后,请尽快转发所辖试点银行网点。
  特此通知。
  经常项目司联系人:董英
  联系电话: 68402156
  信息中心联系人:雒力旭
  联系电话: 68402121
  国际收支司联系人:张生会
  联系电话:68402318

附件:一、《开通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业务的银行及下属机构名单》(略)


     二、《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二: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实施细则(试点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方便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抑制外汇黑市,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因私购汇,仍按《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授权银行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银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或备案,经营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第四条 居民个人因私出境旅游(含港澳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自费留学、商务考察、境外培训、被聘工作、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出境定居、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国际交流等项下购汇,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负责银行经营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的批准或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的管理机关,负责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因私购汇业务所需外汇须纳入银行结售汇业务头寸管理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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