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8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通知
(2002年3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检查工作,确保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对1997年4月8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分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确保外汇局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