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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取消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7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
 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规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下发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国药管市[2000]306号,以下简称《办法》),一年多来共认定了77家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对推进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认定工作中也存在规范和协调不够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对企业的发展也十分不利。现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的中介代理机构的认定申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对逾期没有答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为同意认定。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认定的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资格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开展招标中介代理活动的,要依法给予查处。
  二、关于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工作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的设立,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十分重要,为避免多头设立专家库,保证专家库质量和权威性,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的规定,现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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