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1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200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2年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收到以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
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产品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的基础上主张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同时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输入到中国大陆市场的数量、价格及所占的市场份额等证据认定损害;并说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审查后认为:上述3家企业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的资格,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
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200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