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1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2002年3月1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2年3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收到以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为代表的中国丁苯橡胶产业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
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的基础上主张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同时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的数量、价格及所占的市场份额等证据认定损害;并说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审查后认为:上述4家企业具备代表国内产业的资格,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4、
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6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2002年3月1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