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邮政公司
六、金融、保险业
1.期货公司
七、社会服务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2.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营
3.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4.色情业
八、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
2.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4.新闻机构
5.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公司
7.电影制片、发行公司
8.录像放映公司
九、其他行业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