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技发〔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技术进口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打击逃骗汇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以下简称《条例》)、《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令〔2001〕第18号)、《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第17号)和《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汇管函字第092号),现将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见附件3),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二、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见附件2)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
三、外经贸部根据《条例》和《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查,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并在经营单位填写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上加盖公章。经营单位在办理售付汇手续的同时使用《技术进口许可证》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两个正本文件。银行在《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售付汇总额不得超过《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中的合同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