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令
(2002年第2号)
为规范和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现发布《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关于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1996]外经贸合发第818号)同时废止。
部长:石广生
部长:唐家璇
部长:贾春旺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许可并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第二章 护照的申办
第四条 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以下简称"护照")。
第五条 申请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
(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三)经营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劳务人员出国申请,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