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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发证原因:                 经 办 人:
  原批准号:                 签 发 人:
  批 准 号: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三:  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说明

  一、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两份。正本交企业保存,副本1由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存根由审批机关留存。
  二、新版批准证书使用了中文、英文两种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批准证书标题字进行了烫金、压鼓处理。
  三、新版批准证书正面印有国徽图案和MOFTEC字样的防伪标记,需用紫外线防伪灯识别,请各级审批机关在管理工作中予以重视。
  四、批准号:由各级审批机关自行编写,但第一个字必须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简称,如“外经贸冀XXX字”,不得只填写上述省、市、自治区所辖市、区(包括有发证权的地区)的简称。如现行做法与此项规定不符,请予修改,并在换证时,对已编字号进行调整。
  五、进出口企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
  六、批准日期:为批准设立企业而首次颁发批准证书的日期。
  七、发证日期:为颁发该批准证书的日期,如属新发证书,与批准日期相同。
  八、企业类型:根据企业类型分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
  九、投资者名称:按中方、外方的顺序依次填写,外方的名称后应加注英文。
  十、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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