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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国电商字〔2001〕23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单位:
  为强化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监督,规范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管理,方便社会公众识别和使用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产品,根据《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管理,方便社会公众识别和使用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产品,强化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根据《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是指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使用的注册图标及受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资助声明。
  第三条 凡受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直接或间接资助的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介质出版物,各类研讨、培训、推广活动等),均须使用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
  第四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的发布和使用监督。

第二章 标识说明

  第五条 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由注册图标、受资助声明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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