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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2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自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维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举行的倾销裁定听证会。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具体组织倾销裁定听证会。
  第四条 倾销裁定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经利害关系方申请,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后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举行。
  第五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举行听证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如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举行听证会。
  第六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自行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事先通知利害关系方,并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则所指利害关系方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第八条 利害关系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向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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