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
(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四)煤矿安全技术、应急救援知识;
(五)重大、特大事故案例。
第七条 年度轮训主要内容: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煤矿安全方面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经验。
第八条 特殊培训的主要内容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在从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前,必须经过资格培训。未经资格培训或者资格培训不合格的,不准上岗。
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试,考试分理论和论文两部分。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将重新安排培训。考试、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今后任职资格、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经费,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差旅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煤矿安全监察员,在培训期间其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原则上不受影响。参加重新培训的煤矿安全监察员,在培训期间除工资外,不再享有津贴、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认可。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申请《煤矿安全监察员证》,除符合国家公务员和《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