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人字〔2002〕59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做好监察员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监察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四条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资格培训,指新录用的煤矿安全监察员,在从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前必须接受的培训,培训时间为120学时。
(二)年度轮训,指不同专业的在岗煤矿安全监察员,每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为40学时。
(三)特殊培训,指在岗煤矿安全监察员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门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学时。
第六条 资格培训主要内容:
(一)《
刑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等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