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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明确GS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是否属经销假劣药品,应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认定的或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抽验中得出的结论为准。
  (三)对申请认证企业发生过此类问题但未说明或未如实说明的,一经发现或核实,将驳回认证申请,并在驳回认证申请后12个月内不受理其认证申请。
  六、零售连锁企业分店的认证问题
  零售连锁企业设立的分店,若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应单独申请认证;若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应与总部一并申请认证。
  七、新开办企业的申请认证问题
  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式营业的3个月以后,方可进行认证申请。
  八、认证合格后跟踪检查的有关问题
  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如企业结构或经营规模出现以下变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组织专项检查:
  (一)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库发生迁址。
  (二)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类型的改变。
  (三)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增加了一定数量。以认证检查时为基数,门店数30家以下的每新增加50%或30家以上的每新增加20%,应对新增门店按30%比例抽查。
  九、有关报送资料式样的更改
  鉴于GSP认证管理政策上作出的调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报送的部分资料内容也需相应更改。请各地在今后GSP认证初审工作中,按照随本文下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2)和《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进行申报和审查,其他申报资料仍按原规定填报。
  附件: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略)
     2.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略)
     3.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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