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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明确GS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明确GS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药监市函[20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GSP认证工作的开展,经对当前认证中存在问题的研究,现将GSP认证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检验问题
  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检验的要求。
  二、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所属经营单位的界定
  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其申报资料《企业所属经营单位情况表》中填报的单位,应是企业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和零售单位。
  三、检查中有关资料的追溯期限
  GSP认证现场检查中,对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记录、凭证等有关资料的查验时限,一般从检查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业务的委托
  对属于某一药品批发企业开办的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其母公司具备配送条件并执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配送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允许零售连锁企业将其药品配送业务委托母公司办理。药品配送中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双方应承担相同责任。
  五、经营中曾发生假劣药品问题企业的认证申请审查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如实说明其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是否存在过经销假劣药品问题。进行初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此严格予以审查。
  (一)初审部门应对有此类问题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查清企业在经销此种药品的全过程中有无违反GSP相关规定的问题,以及企业目前相关环节实施GSP的状况。如未发现违规行为,且相关环节符合GSP要求,可将认证申请上报。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应中止认证申请审查。该企业只能在这一问题发生时间超出12个月之后,再重新进行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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