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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免征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委关于免征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
 (计价格[2002]463号 2002年3月26日)


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促进国内主要农产品流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经研究,决定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4月1日起,对经铁路运输的稻谷、大米、小麦、面粉、玉米、大豆,以及皮棉、籽棉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实行全额免征。福建、安徽、浙江、贵州四省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同时对上述粮食、棉花品类实行全额免征。今年1月、2月、3月,按今年国家计划出口离岸的粮食、棉花也一并实行免征。
  二、各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建设基金和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执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继续对列入免征范围的粮食、棉花征收铁路建设基金或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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