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2]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局):
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WTO规则的要求,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从原“科技三项费用”中分离出来,更名为“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产业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为此,我们制订了《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附件: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是指国家支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所使用的研究开发资金。
第三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财政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支持产业技术成果转化。
国家计委:负责支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大高技术成果转化研发项目以及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研发项目。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