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有权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及相关专业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签字盖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特许或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