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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
 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1]5号)要求,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现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岩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建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岩土工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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