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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4.2.3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 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 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5. 判定基准
 
 5.1 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 呼吸困难分级

表1            呼吸困难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严重度
  临床表现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静息时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80% 50—79% 30—49% <30%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70% [ 60—69% 50—59% <50%
  血氧分压 60—87毫米汞柱 <60毫米汞柱
  *血气分析氧分压60—87毫米汞柱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结果。

  5.3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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