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30日 计价检〔2001〕26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明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依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依法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多收价款是指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
第三条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六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
(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按规定等级应执行价格)×数量;
(二)压低等级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按规定等级应执行价格-实际执行价格)×数量。
第四条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七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