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6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2年3月14日 财库[2002]11号)
水利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交通部,国家粮食局:
根据《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1]53号)、《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规定,在不发迹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的前提下,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
附件: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解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问题,根据《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1]53号)、《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