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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2002年2月25日 财税[20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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