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吨税科目:海关船舶吨税的科目编号为“1601”,其滞纳金、罚款的科目为“1620”。
(五)《船舶吨税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征管系统》)的征减免方式设有“征”、“免”两种,由于目前
《吨税办法》规定只对缴纳吨税的船舶签发《执照》,所以目前仅使用“征”的方式。
(六)经办关员将《申请书》的相关内容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自动计征税款,同时打印出《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一式六联,格式见附件2),交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银行缴款,并由银行将吨税划至国库。
(七)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将加盖银行“转讫章”的《缴款书》第一联交海关,海关验核、核注后退还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
(八)海关船舶监管部门核注后,通过《征管系统》将《缴款书》电子数据上报总署。同时经办部门将国库返回的第五联和第六联归档备查。财务部门凭国库返回的第四联进行核销、统计。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验凭其有效证明文件,在一年内办理船舶吨税的退、补手续:
(一)船舶负责人因不明规定而造成重复缴纳船舶吨税的;
(二)其它原因造成错征、漏征的。
第三章 船舶吨税执照的签发
第九条 《执照》原则上应在征税后再予签发。海关核注税款时,通过计算机打印并签发《执照》。《执照》一式两联,第一联交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收,第二联留存存档。
需手工签发《执照》的,则必须收取船舶吨税保证函,并在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按本规程第二章的规定征收税款。手工签发《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换取计算机签发的《执照》时,应同时收回手工签发《执照》。
第十条 《执照》的有效期自抵口时间起计算,有效期为:起征日+期别(含起征日)。
第十一条 《执照》的编号由签发地海关的4位关区代码、4位年份代码、5位流水号组成。其中4位关区代码和4位年份代码由系统自动生成。执照编号打印格式为:(××××)关字(××××)第×××××号。手工签发《执照》应做好签发和回收记录,其签发格式为:(××××)关字(××××)第9××××号,顺序号的第一位固定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