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下发《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的通知
(2002年2月6日 署税发[2002]3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将船舶吨税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为了确保这一决定的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船舶吨税暂行办法》(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同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施行,以下简称《吨税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383号)及《关于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01]7号)的要求,特制定《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吨税办法》进行修订。新的办法出台之前,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标准,仍按《吨税办法》执行。
二、《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征收入库的船舶吨税,由交通部负责使用原缴款书按《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第十六条“船舶吨税”科目缴入中央国库。
三、《船舶吨税征管系统业务操作手册》将另行下发。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附件:《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
附: 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统一作业规程,确保对外签发的吨税执照与电子数据的准确一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吨税办法》)和财政部、海关总署、
交通部《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383号)、财政部《关于征收船舶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税[2001]99号)及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流程、要求,特制定本作业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