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 财税[2002]35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1年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附件: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表一 2001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营勘探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
┌──┬──────────┬─────────────────┬──┐
│序号│ 项目名称 │ 主管地区公司 │备注│
├──┼──────────┼─────────────────┼──┤
│1 │渤海海域勘探项目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
│2 │南海西部勘探项目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 │
├──┼──────────┼─────────────────┼──┤
│3 │南海东部勘探项目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
│4 │东海海域勘探项目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表二 2001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营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