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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通知[失效]

  [房屋及设备维护人员] 是指从事房屋及其配套设备维修养护、操作、监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保洁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卫生清洁的人员。包括清洁工、清运工,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保安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协助维护治安秩序的服务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绿化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绿化剪修、养护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上述工作以外的服务人员。
  (三)企业经营情况
企业经营情况栏有关指标,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基字[1998]7号)的规定和要求填报。(附件1)
  (四)项目分包工程合同金额
  [项目分包工程合同金额]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将专项服务业务(如电梯维护、绿化养护)分包给专业专营公司,双方正式签定合同中写明的金额总计。
  二、房屋修缮
  [房屋修缮] 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以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
  [房屋完好率]是指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公式:
房屋完好率 = (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100%
  [危房率] 是指危险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建筑总面积之比。计算公式:
危房率=危险房屋建筑面积÷总的房屋建筑面积×100%
  [翻修工程] 是指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大修工程] 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中修工程] 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小修工程] 是指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 是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房屋修缮投资] 是指对房屋进行各项修缮的投资。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简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保修期] 是指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公共维修基金额] 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总额。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简称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商品房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改房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上年末累计缴存余额]是指截至上年末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缴存总额扣除上年末累计使用额后的数额。
  [本年缴存额]是指本年缴存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数额。
  [本年使用额]是指本年使用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数额。
  [自建立基金至上年末累计缴存总额]是指自建立基金起至上年末,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累计缴存的数额。
  [自建立基金至上年末累计缴存总额]是指自建立基金起至上年末,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累计使用的数额。

第九章 房屋拆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除量]是指报告期末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实际拆除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章 房地产行业学会、协会



  [房地产业协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房地产估价人员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物业管理协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十一章 住房制度改革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改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以最低收入居民为对象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一、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一)公有住房改革情况
  [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是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见《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是指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由低收入居民家庭负担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见《通知》及《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
  [现有公有住房总量]是指本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总建筑面积。见《通知》、《决定》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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