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余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统计期末,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余额。
4.担保业务构成
[住房置业担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公积金贷款] 是指统计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中,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占的比例。
[商业贷款] 是指统计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中,为商业贷款提供担保所占的比例。
[组合贷款] 是指统计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中,为组合贷款提供担保所占的比例。
5.收费标准
[10万元贷款担保收费标准]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10万元贷款提供不同年限担保业务时,所收取的担保服务费金额。
6.收入状况
[本期总收入] 是指统计期内,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全部收入。
[累计总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统计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累计全部收入。
[本期担保收入] 是指统计期内,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
[累计担保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统计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累计收入。
[本期其他收入] 是指统计期内,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其他中介业务的收入。
[累计其他收入]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统计期末,从事其他中介业务所获得的累计收入。
7.担保保证金
[担保保证金]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按其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从其资产中提留并存入贷款银行,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资金。
[提取比例]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以担保余额为基数提取担保保证金的比例。
8.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按其担保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其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基金。
[提取比例] 是指统计期内,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本期担保收入中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
[本期使用金额]是指统计期内,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风险基金中支出的金额。
[累计使用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统计期末,累计从风险基金中支出的金额。
9.承担连带责任情况
[承担连带责任]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本期承担连带责任户数] 是指统计期内,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对其担保的住房贷款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户数。
[累计承担连带责任户数]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统计期末,对其担保的住房贷款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累计户 数。
[本期承担连带责任金额] 是指统计期内,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对其保的住房贷款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
[累计承担连带责任金额] 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统计期末,对其担保的住房贷款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累计金额。
第七章 房屋权属
一、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权利人] 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 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 是指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二、房屋权属登记分类
[总登记]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 是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 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 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三、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 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 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共有权证] 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
[他项权证] 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四、房地产权属档案
[房地产权属档案]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等的管理。
第八章 物业管理及房屋修缮
一、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物业] 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业主] 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业主会] 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组织。
[在管物业] 指物业管理企业按委托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各类房屋。具体按用途分为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用房。
[在管物业建筑面积] 指物业管理企业按委托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各类房屋的建筑面积(含在管物业范围内的配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是指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整治、改造后的旧住宅小区]是指经整治、改造并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房屋覆盖率] 是指报告期内实施物业管理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公式:
物业管理房屋覆盖率(%)=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全部房屋建筑面积×100%
(二)企业从业人员情况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是指统计期末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者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经营管理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市场分析、项目开发、招投标策划、服务内容扩展、企业形象设计和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的人员。
[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 是指对确定的物业项目进行全面管理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包括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