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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居住状况
  [居住人口]是指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居住人口。以公安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居住户数]是指与居住人口数相应的户数。“户”以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个户簿即一户。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人均住宅使用面积]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使用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住宅使用面积(平方米/人)=住宅使用面积/居住人口
  [户均住宅套数](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户数计算的平均每户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公式:
  户均住宅套数(套/户)=住宅套数/居住户数
  [住宅成套率](新增指标)是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
  住宅成套率(%)=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住宅自有(私有)率](新增指标)是指自有(私人所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
  住宅自有率(%)= 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住房困难户数](新增指标)是指报告期末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户数。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基础设施建设]是指给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和道路等设施建设和土地的平整。
  [房屋建设]是指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包括住宅楼、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写字楼以及其他专用房屋。
  二、基本情况指标
  [单位名称]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要填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企业(单位)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标识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书》上,并按《单位代码证书》的代码填写。 暂无法人代码的,从临时码段中提取代码。
  [详细地址]填写由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行政区划代码指企业(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不是邮政编码。代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1999)填写,其中代码的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省辖市、州、盟及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第五、六位表示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
  [通讯号码]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报挂号、传真号码。在填写时,从右向左填写方框,空位划“×”。“-”后方框内填写分机号码,没有分机号码的划“×”,分机超过4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报挂号超过4位时,也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隶属关系]指企业(单位)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按房地产企业(单位)主管上级机关确定。隶属关系分为:
  [中央]指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以及直属机构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地区(州、盟、省辖市)]指地区、自治州、盟、省辖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县(旗、县级市)]指县、区、自治旗、县级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乡镇]指乡、镇政府及乡镇企业管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资质等级] 企业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填写。
  [企业营业状况]指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
  [营业]指正常开业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
  [停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待条件改变后仍需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停业”不包括临时性停业、季节性停业。
  [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工,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
  [当年撤销]指当年关闭、撤销的企业。
  [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
  三、房地产投资完成情况
  [本年完成投资] 是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其中土地购置费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如难以区分,可放在“商品房建设投资额”中。
  [商品房建设投资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工程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含拆迁、回迁还建用房)。
  [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土地开发投资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一般指生地开发成熟地的投资。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他。
  [国有单位投资] 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中的国有(国有企业)、联营中的国有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集体、私营个体投资] 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中集体、集体联营、股份合作、私营、个体经营企业的投资。
  [建筑工程] 是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安装工程] 是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
  [设备、工器具购置] 是指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其他费用] 是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几项以外的各种应分摊计入固定资产的费用,不是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它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等。
  [土地购置费]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发生数计入投资,如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可分期计入投资;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包括:①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
  [旧建筑物购置费] 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赔偿费。
  [投资额按房屋工程用途分组] 指投资额中用于各类房屋建设的投资。
  [住宅] 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
  [经济适用房] 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办公楼] 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商业营业用房] 是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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