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用房]是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所用的房屋。
[宗教用房]是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所用的房屋。
[监狱用房]是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所用的房屋。
(二)按房屋产别分类
[国有房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直管产]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自管产]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军产]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集体所有房产]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私有(自有)房产]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其中部分产权:指按照房改政策,职工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联营企业房产]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股份制企业房产]是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港、澳、台投资房产]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涉外房产]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其他房产]是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三)按房屋建筑结构分类
[钢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混合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砖木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其他结构]是指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四)按房屋建筑楼层分类
[房屋层数]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地下室]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
[假层]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附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搁楼(暗楼)]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
[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多层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五)按房屋建筑年代分类
房屋建成年份是按房屋实际竣工年份计算,拆除翻建的,按翻建竣工的年份计算;扩建的房屋,面积超原房屋面积的,按扩建竣工年份计算,未超过的按原房屋竣年份填写。
[1949年以前的房屋] 指1949年(含1949年)以前建成的房屋。
[五十年代的房屋] 指1950年至195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六十年代的房屋] 指1960年至196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七十年代的房屋] 指1970年至197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八十年代的房屋] 指1980年至198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九十年代的房屋] 指1990年至199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六)按房屋建筑质量分类
[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基本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少数部件虽有损坏,但不严重,经过维修就能修复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 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形,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 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房屋面积
(一)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供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企事业、机关、团体等的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总和。
[危险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减少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由于拆除、倒塌和因各种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
(二)房屋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