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致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
(六)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七)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八)经海关认定,其他不属于工艺损耗的情况。
第三章 企业单耗的报备、报核
第十二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按照海关单耗管理的统一要求,建立本企业各种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库。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通过与海关计算机联网的方式接受单耗管理。
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的单耗资料库应存储已加工、待重复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加工的合同定单、排料图、下料单、配料表一经确定,应及时将成品的加工生产单耗数据存入单耗资料库。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单耗资料库的成品单耗经海关核实确认后,即可成为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企业核销该成品加工的单耗标准。经海关核定确认单耗的成品,在不同合同中重复加工时,海关可不再审核该成品的单耗。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加工的成品实际加工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前,应如实申报成品的单耗,如海关认为必要,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材料、成品样品或其影象图片、图样及其品质、成分、规格、型号等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加工的质量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加工合同、生产报表、成本核算等有关帐册;
(四)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对企业稽查审计的结果和报告资料等;
(五)其它能反映单耗、净耗和工艺损耗情况的资料。
加工企业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海关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中属于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中的实际成品单耗与其向海关备案时申报的单耗不符时,应在成品实际报关出口(包括深加工结转)前主动向主管地海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海关按规定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