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30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6号)
《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11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发布的《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
第五条 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一) 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二) 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第六条 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
(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