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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3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6号)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11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

  第五条 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一) 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二) 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第六条 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
  (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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