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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8号)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四条 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 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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