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申报材料后审核工作的具体安排,按我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三、报送开放式基金发行方案的,申报材料按照本通知附件一制作;报送封闭式基金发行方案的,申报材料按照本通知附件二制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8日发布的《
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附件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附件一: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字样;
2.拟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报材料的页码应当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13--1--2、14--2--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申报材料一式8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报的原件留存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另行提交1份申报材料最终稿原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发行简要情况,如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发行对象与价格、发行费率、认购、申购及赎回安排,拟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基金管理人签字、盖章。
(二)基金契约(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充分体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诚意。
(三)托管协议(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