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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获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筹建期间如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可能影响公司开业的情形,公司筹备组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有关情况;如有关发起人不再符合资格条件,或发起人变更的,发起人应召开发起人会议形成决议后,由公司筹备组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办理相关事宜。
  五、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见附件二)。
  (二)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批准开业的,出具批准文件;拟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经批准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七、履行完上述程序后,基金管理公司方可设立,并应予以公告。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3、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核专家评议会制度(试行)

附件一:    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封面应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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