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获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筹建期间如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可能影响公司开业的情形,公司筹备组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有关情况;如有关发起人不再符合资格条件,或发起人变更的,发起人应召开发起人会议形成决议后,由公司筹备组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办理相关事宜。
五、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见附件二)。
(二)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批准开业的,出具批准文件;拟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经批准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七、履行完上述程序后,基金管理公司方可设立,并应予以公告。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3、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核专家评议会制度(试行)
附件一: 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封面应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