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
为了规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聘用的高管人员,须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任职资格。
二、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申请任职资格,须有两位具有期货、证券、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推荐人的推荐。
三、期货经纪公司聘用高管人员,应当先由期货经纪公司(推荐单位)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
(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董事会决议(原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申请表中或者直接复印在申请表中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六)相关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七)《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推荐单位董事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
(八)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无犯罪记录的结论);
(九)本人关于不具备本文件第四条第(三)款的情况声明;
(十)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下一次培训的书面承诺;
(十一)两位推荐人的期货、证券、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照《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
(一)董事长除应当符合《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
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经济或者管理工作5年以上;
2.至少有一次参加期货高管人员培训且考试合格的记录(在两个培训计划期间申请任职的,有在下次培训时参加培训的书面承诺);
3.不具备本程序第四条第(三)项的情况;
4.两位具有期货、证券、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推荐人的同意推荐。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符合《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