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已被《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4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已被《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4日)废止证监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 证监发[2002]6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期货业协会,各期货经纪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监管,我会制定了《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消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与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状况良好;
(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有相应的经济或者管理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