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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的通知
 (银发〔2002〕106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中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稳健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中资商业银行使用人民币资本金购汇充实外汇资本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具备健全的内控机制和完善的操作规程的条件下,可根据自身外汇总资产规模向人民银行申请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
  二、各商业银行需凭人民银行的批复文件,在批准的购汇规模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申请购汇。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汇市场供求状况逐步安排银行购汇。
  三、各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提交的购汇规模申请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
  (二)所申请购汇规模的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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