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配合《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银行应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各银行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方案应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2002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第三条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