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国家质检总局令
(2002年第16号)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12月30日公布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输出食品(含食用性动植物产品,下同)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布《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五条 凡向中国输出《目录》内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须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
未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食品,不得进口。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系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